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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司法适用

    WWW.CQLSW.NET2026-07-31 16:51:53来源:君合法律评论作者:余苏 张美怡 邱琢璇

    近期,一部网红韩剧《铁拳教育》在全球爆火,剧中虚构的“教权保护局”以暴制暴的硬核手段,让无数观众直呼过瘾。这部“爽剧”撕开了现代教育的尖锐痛点:极端的高压管控、错位的功利式育儿、失控的亲子矛盾、缺位的家庭陪伴,家长或严苛体罚或放任自流的两极化教育方式,最终酿成未成年人心理失衡、行为失范的悲剧。这份戏剧化的现实缩影,让观众们在“爽感”之余陷入深思。影视剧中能施展“铁拳”的“教育保护局”虽然是虚构的乌托邦,但是该剧的风靡充分表明,现实世界中面对失职的父母和失控的未成年人,人们期盼能有国家公权力的介入,针对家庭教育失范、监护缺位、教育方式违法等问题及时纠偏。其实,自从我国《庭教育促进法》2022年1月1日施行至今,在实践中已经较为广泛地开展了由人民法院签发具有“带娃补课书”《家庭教育指导令》这一方式,即以司法强制力督促父母依法带娃、守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本文将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在2026年1月4日发布的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对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场景和如何落地执行进行一些分析与探讨。

    一、家庭教育指导令的适用场景

    立法与配套司法意见规定

    2022年1月1日施行的《家庭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或者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实施家庭教育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根据情况对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该规定首次以立法形式明确人民法院具有责令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定权力主体地位。2022年3月8日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明示将责令未成年人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法律文书名为“家庭教育令”。

    为细化法律落地细则、统一司法适用标准,2023年5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会同全国妇联制定了《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指导意见》”)。《指导意见》第4条在第1款明确了人民法院可以要求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4种情形(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未成年人有严重不良行为或实施犯罪行为的、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并在第2款中针对前款第2-4项情形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1《指导意见》第13条规定,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2;第15条规定,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对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服的,可在五日内向作出决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3。

    按照《指导意见》第11条、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开展家庭教育的指导方式较为灵活多样,可以通过法庭教育、释法说理、现场辅导、网络辅导、心理干预、制发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等多种形式开展指导。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开展指导,或者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或者与专业机构、专业人员联合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对于需要开展专业化、个性化家庭教育指导的,人民法院还可以书面通知妇联开展或者协助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实践中,已有多地人民法院、妇联按《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司法适用典型案例

    2026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22年以来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家庭教育促进法》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经验做法进行了梳理总结,评选发布了6个典型案例,展示了在司法审判工作中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生动司法实践:

    案例1:方某某诉胡某某离婚案——离婚纠纷中以《家庭教育指导令》破解“父母离婚、子女受伤”困境,保护未成年人心理健康。在离婚纠纷中,父母方某某、胡某某双方均未关注到未成年女儿小胡的情绪变化,造成小胡在父母的婚姻矛盾中出现抑郁症,法院在离婚案件审理期间作出决定书,向方某某、胡某某分别送达《家庭教育指导令》及《关爱未成年人提示卡》,明确要求二人立即改善家庭教育方式,优先关注小胡的心理状况与情感需求,并于决定书作出次日起3日内,前往法院指定的专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接受系统性指导。法院联合指导机构建立“1+3+6”回访机制,即指导开始后1周、3周、6周分别通过电话、面谈方式进行回访,核实二人对指导内容的落实情况,同步了解小胡的情绪与行为变化。最终取得了家庭与子女双向改善的显著成效。

    案例2:杜某乙诉杜某甲探望纠纷案——对父母放弃对未成年子女探望的司法审查与裁判路径。2011年7月,卢某与杜某甲登记结婚,后杜某乙出生。2012年11月,母亲卢某与父亲杜某甲办理了离婚登记,《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杜某甲每月可探望杜某乙一次。然而协议签订后,杜某甲从未探望杜某乙,甚至逐渐断绝联系。杜某乙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杜某甲至少每月一次探望杜某乙以承担抚养教育之职责。案件审理中,法院依法对杜某甲予以训诫,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其定期探望杜某乙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并委托青少年社工进行协助探望。为此,法院及时与区妇联跨部门协同合作,保证《家庭教育指导令》有效落实。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

    案例3:李某诉王某等健康权纠纷案——健全家庭教育联动机制,助力解决学生欺凌问题。2021年,王某等9名未成年学生(15周岁至16周岁)对同学李某(15周岁)实施言语侮辱、殴打等欺凌行为,导致李某受到身心伤害。李某起诉要求欺凌者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审理法院促成本案调解,并在本案审结后出具9份《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9名被告的家长们言传与身教相结合,关心爱护与严格要求并重,切实履行监护职责,承担起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及时关注孩子心理、生理状况、情感需求及社交情况,对孩子进行道德教育和法治教育;同时到社工事务所接受专业家庭教育指导。从社工反馈来看,9名被告的家长均能按时参加家庭教育指导课程,家庭教育理念逐渐转变,亲子关系有一定缓和。

    案例4:某区公安分局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双令+四步法”反家暴,凝聚未成年人保护合力。未成年人小雨(化名)幼年丧父,母亲孟某某与继父唐某某再婚后,三人一起生活。某日,小雨报警称被父母打了。公安机关随即开展调查,了解到母亲孟某某、继父唐某某多次以“教育”为名对小雨实施暴力控制。经心理健康评估,小雨已经出现抑郁症状。为保护小雨身心健康,公安机关代其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针对家庭暴力背后的家庭教育失范问题,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院创新推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家庭教育指导令”双令并行模式。法院联合公安机关、检察院共同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孟某某接受为期六个月的专业化家庭教育指导。经公安机关调解,继父唐某某搬离住所。借由本案,法院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逐步探索形成了多部门联动的“前端守护”各项工作机制,通过招募组建“专家智库”助力推进,搭建“反家暴中心”“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等平台,将家庭教育指导融入基层治理日常。

    案例5:某社区居委会申请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案——公职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职责之司法实践。8岁女童小如(化名)生父不详,经亲子鉴定,出生证上载明的父亲并非其生父。小如母亲郭某不仅存在虐待小如、指使小如偷窃等行为,还阻止小如接受义务教育。而小如的外祖父母均已去世。某社区居委会作为申请人于2024年2月起诉要求撤销郭某监护人资格。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侵害了小如身心健康,使其处于危困状态,遂判决撤销郭某的监护人资格,并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出发,指定某社区居委会为小如监护人,并创新性向某社区居委会发出《家庭教育责任告知书》,要求某社区居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如委托其他主体照护小如,监督小如的委托照护情况,最大程度维护好小如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对小如进行定期探访,密切关注其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制定好成长档案;保障小如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与其学校老师密切沟通,帮助小如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等。

    案例6:某法院对服刑人员子女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案——府院共筑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守护网,帮助服刑人员家庭走出困境。2021年,被告人孙某甲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在案件审理中,法院查明被告人孙某甲服刑后,其两名未成年子女将面临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且一名子女芸芸(化名)多次出现自残行为。法院联合团委、民政部门、社区、学校及妇联等单位开展了一系列救助行动:(1)对孙某甲母亲释法明理,明确其担任临时监护人的责任;(2)解决生活困难;(3)邀请心理专家开展专业家庭教育指导;(4)孙某甲刑满释放后,法院进一步要求其参加父母课堂,孙某甲共接受线上线下家庭教育指导上百次。

    根据以上规定和指导案例情况,人民法院是在审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发现法定情形下若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接受后仍不履行监护职责的,才向监护人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但对于所审理的案件类型并无限定,无论是婚姻家庭或侵权类民事案件,抑或是未成年人犯罪类刑事案件,以及申请人身保护令等特殊程序案件中,法院均可根据实际情况签发家庭教育指导令。

    二、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落地执行

    根据2025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4年全国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3.7万份;而央视新闻2026年3月11日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2025年全国各级法院共发出2.3万余份家庭教育指导令。乍看之下我国法院发出的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数量似乎已经超出了大众的想象,但考虑到每年法院受理和审结的婚姻家庭案件数量均达到数百万量级,判决未成年人罪犯的人数也过万,对比之下法院签发的家庭教育指导令数量依然只是极低的比例。

    继最高人民法院在今年新发布6个“家庭教育指导令”适用典型案例之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在2026年5月发布了8个广州法院2026年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6年6月发布了5个家庭教育指导典型案例。自上而下的各级法院都以实际行动表明了继续推行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信心和决心,我们认为,如何让家庭教育指导令这柄宝剑开刃,真正取得制度成效,是接下来更值得思考的问题。

    为家庭教育指导令配套实施保障机制

    家庭教育指导令无疑是一个让“依法带娃”从口号变成现实的良法制度,但令人忧心的是,实践中这柄宝剑的威慑力似乎不及预期。根据时任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法官的赵蔚在2022-2023年以1015份家庭教育令的调查问卷样本分析结果反映,监护人的自动履行率不足50%,司法实践中存在义务履行人在法官训诫之后直接跑路失踪的情况。4

    由于家庭教育指导令涉及亲属身份关系,其执行相比财产权属性的支付令、人格权属性的人格权禁令和程序性权利属性的文书更加复杂。对此,已经有许多研究者(尤其是有一线司法工作经验的法官们)提出了一些为家庭教育指导令配备强制措施的思路。借他山之石,家庭教育令制度相对成熟的国家设定了诸如参加付费的教育培训项目、赔偿经济损失、罚金、社区矫正、监禁等强制措施。5在我国,采取强制措施也具有法律依据。既然《家庭教育指导令》是由人民法院以决定书形式作出,该司法决定书也应当具有强制执行力。监护人未按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要求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应当另行指定时间,确定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并责令监护人履行,由此发生的费用由被责令的监护人承担。对于仍然拒绝按执行机关的要求履行的监护人,应当按照妨害执行行为的规定,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妨害执行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6此外,人民法院可以将义务履行人的履行情况与其社会信用相挂钩,并由利害关系单位进行监督,一旦发现严重违反家庭教育的情况,可以由利害关系单位申请法院撤销或者剥夺监护人的监护权。7

    专业家庭教育服务人员、服务机构的储备

    《家庭教育指导令》范本的主文表述是“责令×××于××年×月×日×时到×××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此处的指定场所具体是何处,《指导意见》并没有明确说明。结合《指导意见》第11条来看,如果是委托专业机构、专业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指定场所大多应是专业机构场所;如果根据《指导意见》第12条协调妇联开展教育指导,则由妇联“协调发挥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家长学校、妇女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之家等阵地作用”;此外,《指导意见》第18条规定“鼓励各地人民法院、妇联结合本地实际,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站,设置专门场所,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

    我们认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实施内容可能涉及教育学、心理学、社会学等跨学科专业知识,这并非法官的专业优势所在,也显然不能仅依靠妇联完成。家庭教育指导制度的真正执行落地,需要专业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人员、服务机构的储备。

    北京师范大学边玉芳教授一直在呼吁推进我国家庭教育指导者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进覆盖城乡的家庭教育指导服务体系建设,她曾在《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23年第4期发布的《我国家庭教育指导者队伍专业化的现状分析与提升策略》一文中指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是规范家庭教育事业发展、提升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质量必须解决的问题”。

    我们很欣喜地看到,今年2月28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颁布机电设备维修工等23个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26〕2号),其中包括了人社部组织制定、中国家庭教育学会组织起草并审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国家职业标准(试行)》。这意味着“家庭教育指导师”成为一个专门的国家层面职业并有其标准可依,填补了家庭教育行业职业规范空白,为家庭教育指导师提供了统一能力标尺,我国家庭教育职业也将迈入专业规范发展新阶段。我们也期待未来有更多的家庭教育指导师持证上岗,在家庭教育指导领域由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

    进一步地,我们认为,对于专业人员,应当由专业机构统筹管理,并且直接与作出家庭教育指导令的人民法院对接。而目前《家庭教育促进法》对于家庭教育指导机构仅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包括:

    第三十六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依法设立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补贴、奖励激励、购买服务等扶持措施,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教育、民政、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家庭教育指导机构开展家庭教育指导服务活动,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营利性教育培训。”

    第四十七条:“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制定家庭教育服务规范,组织从业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上述规定是立法为家庭教育服务机构设立和运行而护航的起点,我们将持续关注并展望各地对于非营利性家庭教育服务机构的培育政策,也期望能涌现更多的此类服务机构有效整合资源,推动行业发展,真正形成“法院出具文书+妇联牵头指导+社区跟进监督+专业机构服务+司法追责兜底”的全链条工作模式。

    三、结 语

    电视剧《铁拳教育》的悲剧内核,是失控的家庭教育缺乏约束、错位的育儿理念无人纠正。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托《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打破了“家事不可外管”的传统桎梏,体现中国教育立法的法治温情与底线担当。它不是对家长教育自主权的干涉,而是对极端、失范、违法家庭教育的纠偏;不是否定家长的教育付出,而是引导家庭教育回归科学、理性、合法的本质。如今,人民法院围绕家庭教育令进行的积极探索、推动法律规定落地已经初见成效。但是,人民法院在适用家庭教育指导令过程中依然存在内容模糊缺乏可操作性、实施保障机制不健全、缺乏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储备等问题。未来一方面仍需通过立法、司法实践细化家庭教育指导令适用场景、确立执行保障机制,另一方面也需要推进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的专业从业人员、专业服务机构的专业化体系建设。我们期待家庭教育指导服务这一行业早日步入快速发展轨道,切实帮助众多陷入困境的家庭重塑教育环境。

    1.《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4条: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存在下列情形的,根据情况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并可以要求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1)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等规定,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

    (2)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家庭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3)未成年人存在严重不良行为或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4)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第二、第三、第四项情形,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或者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后仍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以决定书的形式制发家庭教育指导令,依法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2.《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13条:责令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家庭教育指导令应当载明责令理由和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时间、场所和频次。

    开展家庭教育指导的频次,应当与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正确履行家庭教育责任以及未成年人不良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程度相适应。

    3.《关于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的意见》第15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家庭教育指导令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决定书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执行。

    4. 赵蔚(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的路径规制与完善——以1015份家庭教育令为分析样本,《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5. 赵蔚(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的路径规制与完善——以1015份家庭教育令为分析样本,《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6. 邵一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指导令的规范性质与司法适用,《人民司法》2023年第28期。

    7. 赵蔚(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家庭教育令实践运行机制的路径规制与完善——以1015份家庭教育令为分析样本,《法律适用》2023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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